捷克 · 反洗钱与 KYC

反洗钱与客户尽职调查义务、受监管业务,以及官方金融监管机构。

AI 起草,待编辑复核。下方官方链接已核查——具体规定请以主管机关为准。

第 253/2008 号《反洗钱措施法》适用于银行与金融机构,也适用于许多非金融业务,包括会计师、税务顾问、房地产经纪人、审计师以及接受大额现金付款的商户。义务主体须识别并核查客户、保存记录,并向捷克金融情报单位——金融分析办公室(FAÚ)报告可疑交易。实益拥有人登记册为这些核查提供支持,核查中发现的不一致须予报告。

  • 可疑交易须向金融分析办公室(FAÚ)报告。
  • 该法覆盖许多非金融业务,包括会计师、税务顾问和房地产经纪人。
  • 客户核查中发现的实益拥有人不一致须予报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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